)证券期货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证券期货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以下统称“信访人”)书信、传真、电话、走访、互联网等形式,向河南证监局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并由河南证监局依法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证券期货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深入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河南证监局建立统一领导、处室协调、统筹兼顾、各负其责的信访工作机制,实行信访监督工作制度,依法处理信访事项。
第五条河南证监局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在办公场所或者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其通信地址、网址、信访电话、传真号码、信访接待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
第六条河南证监局应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统一的信访信息办公系统,加强内部信访信息交流,提高办理效率。同时,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提高信访公信力。
第七条本规则所称信访工作机构,是指河南证监局负责信访工作的处室(办公室)。
河南证监局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信访工作人员,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和安全保障。
(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上级机关及本单位领导报告正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
第九条河南证监局按照监管工作职责,负责处理直接接收和中国证监会信访办交办以及其他国家机关转办的辖区内信访事项,引导信访人依法逐级提出信访事项。
第十条涉及河南证监局与其他派出机构之间对于信访事项的办理职责存在争议、协商不成的,报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信访办指定派出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河南证监局相关处室应当在信访工作机构的组织协调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办理信访事项,按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和结果,积极协助接待群众来访,提供与信访工作有关的专业性意见和书面答复意见。
第十二条信访人对河南证监局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河南证监局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提出信访事项。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三条河南证监局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由信访工作机构按照相应的规定接收和回复中国证监会服务热线)平台、中国证监会举报系统平台转办的以及书面接收的涉及河南辖区市场主体相关的投诉、举报事项。
第十四条咨询服务请求,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服务热线)或市场经营主体的对外服务渠道提出。检举控告河南证监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应当向河南证监局纪检监察室提出。
举报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专栏或河南证监局负责处理举报事项的处室
(办公室)提出。不服河南证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工作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投诉与市场经营主体的合同纠纷、服务纠纷等问题,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司法等途径解决。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信息、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信息。
信访人委托代理人提出信访事项的,代理人提出信访事项时应当出示委托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各自的身份证明,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委托人明确表示不再提出信访事项,代理人继续提出的,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信访人撤回信访事项,可以采取书面、电话等方式申请,信访工作机构核实相关信息后,可以终止信访工作程序。
信访人通过书信、传真、互联网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拆封、阅读、编号、填写《河南证监局群众来信(访、电)登记表》(附件七)。非信访工作处室接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及时将材料转交本单位的信访工作机构,由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信访件中存在威胁、恐吓等言词,或信访件中夹带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向负责信访工作的局领导报告,必要时转交公安部门处理。
信访人通过电话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接电人员应当填写《河南证监局群众来信(访、电)登记表》,认真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信息。必要时,可以告知信访人后进行录音。来电内容涉及投诉请求的,除上述信息外,接电人员还应当要求信访人提供身份证明信息和相关书面证据材料。
河南证监局应当提供必要的来访接待场所,各类来访统一由信访工作机构接待,各相关业务处室做好配合处理。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河南证监局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到接待场所,接访人员应当先查验其身份,并指导其填写《河南证监局来访情况登记表》(附件三),必要时,可以复印信访人的身份证明,告知信访人后进行录像、录音。5
名以上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同一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接访人员应当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信访人提供书面材料确有困难,以口头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涉及投诉请求的,接访人员应当认真、耐心听取其陈述,准确记录其姓名(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等信息,并由信访人签名或按手印确认。
对于业务性、政策性较强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商请有关处室配合做好接待工作;需共同接待的,有关处室工作人员应当在信访工作机构要求的时间内到达接待场所。
采用走访形式的信访人反映情况完毕,有关材料已被登记、接收,或者信访工作机构已将书面答复意见当面递交信访人的,接访人员应当告知信访人尽快离开接待场所。
信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访人员可以中止接待,同时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教育,必要时通知公安机关,具体按《中国证监会河南证监局非正常事件应急预案》(豫证监[2005]161号)处置:(一)拒绝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拒绝按要求推选代表提出信访事项,或者擅自进入办公场所的;
(二)在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办公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损坏公私财物,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五)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及时登记填写《河南证监局信访事项处理单》(附件一),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在3日内转相关处室。相关处室接到信访工作机构转送的《河南证监局信访事项处理单》后,
7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代拟《信访事项告知书(受理或不予受理)》(附件四、五)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通知信访工作人员,信访工作人员接到相关处室做出的是否受理通知后,5日内将《信访事项告知书(受理或不予受理)》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不清、虚假,或者明确要求不需要书面答复的除外。信访事项未受理之前,信访人就同一信访事项提出新的投诉请求,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合并处理,受理期限自信访工作机构收到新的投诉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
信访人提供的信访材料不完备,无法判断是否能够受理,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要求信访人补充相关证据,受理期限自信访工作机构收到完备的信访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对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中国证监会服务热线或市场经营主体的对外服务渠道提出。对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司法等途径解决。
对符合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情形,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分别转交纪检监察室、行政复议机构、信息公开工作处室,由上述处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一)信访事项不属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权范围的
(二)投诉请求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信访事项且无新的事实理由的;
(四)信访工作机构已经就某一信访事项作出信访答复,信访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投诉的。
对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对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和引导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投诉与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的民商事纠纷问题,信访工作机构可告知投诉人选择是否到河南省证券期货业社会法庭申请调解。
信访工作机构对于河南证监局有权处理的信访事项,根据其反映内容的性质、类型和涉及处室的职责权限,作分类处理,分别确定办理处室:(一)上级机关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商局内相关处室办理;
(二)对证券期货监管工作及证券期货市场提出建议、意见的信访事项,转有关处室办理;
(三)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河南证监局处理范围的,转相关处室办理;跨处室的重大事项通过分管局长协调相关处室处理;涉及跨地区的事项,通过会机关调办理;
(四)涉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外的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内单位的信访事项,转有关单位办理。
中国证监会信访办转交河南证监局办理的信访事项,办理期限自河南证监局信访工作机构接收之日起开始计算。
河南证监局接收到应当属于系统内其他单位管辖、处理的信访事项,报中国证监会信访办同意后直接转送相关单位处理,同时将被转送单位告知信访人。被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期限自被转送单位信访工作机构接收之日起开始计算。
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下列信访事项,应当迅速提出交办、转送的建议,并报负责信访工作的局领导阅批:(一)集体、反复和非正常等信访人反映强烈的事项;
对于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复杂、疑难、突发性紧急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信息,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信访工作的局领导,有关处室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紧急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恶化。遇有上述事项或信息,河南证监局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和当地人民政府。
信访事项办理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个人信息和检举揭发材料,有关领导作出的批示,以及其他相关信息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不得隐匿、销毁或者伪造信访人的信访材料。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逐件登记信访事项,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一)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相关处室收到后应当认真进行研究,有利于改进工作、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发展的,应当积极采纳;
、政策及实际情况调查核实;(三)投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承办处室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55日内办理完结,填写《河南证监局信访事项处理单》,并代拟书面答复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转交信访工作人员,由信访工作机构核稿后报分管信访工作局领导审批,对重大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应当报局长阅批。信访工作机构应在自收到相关处室书面答复意见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答复意见加盖河南证监局信访专用章后寄送信访人(信访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不清、虚假,或者明确要求不需要书面答复的除外)。对于证监会及有关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同时将书面答复抄送证监会办公厅信访办及有关部门。信访事项已经受理,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就同一信访事项提供新的事实理由,办理期限从信访工作机构收到新的事实理由之日起重新计算。
对于重大、紧急,或者事实清楚、政策明确的信访事项,承办信访事项的处室应当从快办理。情况复杂的信访事项,承办处室应填写《河南证监局信访延期办理申请单》
(附件六),报经局长批准,信访工作机构备案,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同时,相关处室要拟制延期办理理由,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信访工作机构告知信访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信访人对河南证监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复查请求。中国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对重大、复杂信访事项的处理答复,由承办处室向信访工作机构提出会商要求,信访工作机构组织相关处室或专业小组会商讨论,提出意见或建议。必要时,应当报局长阅批,或者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信访工作机构发现信访事项处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电话或者填发《信访事项督办单》(附件二)等形式进行提醒、督办,提出改进建议,并报告分管局领导:(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对信访事项进行归纳分析,从中发现对证券期货监管工作有价值的信息和重要的、有代表性的问题,定期编发有关信访资料,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转送、督办情况,并就信访反映的突出问题提出处理或改进建议。河南证监局应当每月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信访办报送本单位信访事项的数量、涉及内容、办理情况及情况分析。
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的公务回避、工作纪律、绩效考核、行政处分以及档案管理等事项,依照《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档案法》、《信访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办理。
河南证监局纪检监察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河南证监局信访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